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新西兰人来华结婚使用无婚姻障碍证明一事的复函
(民办函[2001]99号 2001年6月25日)
新西兰驻华使馆:
去年11月24日你馆一等秘书兼领事注国威 (Nr.Lester Kong)致信向我外交部领事司反映:新西兰公民马阿龙持新西兰婚姻登记局出具有“无婚姻障碍证明”在福建省申请与中国公民登记结婚时受阻。收悉外交部领事司来函后,我部经研究认为,由新西兰婚姻登记局出具的“无婚姻障碍证明”没有表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时无法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在中国结婚的法定条件,因此,当事人只持有“无婚姻故障征明”在中国申请结婚登记,登记机关不能接受。鉴于“无婚姻障碍证明”是由新西兰婚姻登记局在核查当事人的记录、确定其未婚的情况下出具的,我们的意见是,当事人在现有材料的基础上再补交经新西兰公证机关公证、新西兰外交贸易部和我驻新西兰使馆认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个人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