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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韩国公民婚姻状况证明问题的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韩国公民婚姻状况证明问题的函
(厅办函[1999]72号 1999年6月1日)
福建省民政厅:
关于是否可以将韩国公民持有的“公证书”作为婚姻状况证明的问题,经商外交部领事司,意见如下:
凡经韩国外交部和我驻韩大使馆认证的证明译文与户籍誊本相符,并且在译文中注明当事人“未婚”或“离婚后未再婚”的公证书,可以作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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