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辖区内所有征收机构全部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且上报数据库中户数大于辖区内国控企业(含污水处理厂)数量5倍的,加附加分15分;如部分征收机构使用的,按照比例加附加分。
2.《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数据库、电子报表、纸质报表不一致的,每指标扣除软件附加分0.5分。
八、数据反馈及完善
1.对于在国家召开汇审会前召开本地区汇审会,并且解决完成技术支持单位发现整理的数据问题的省份,酌情予以不超过5分的附加分。
2.对于参照污染源普查等其他环保数据完善排污申报数据的省份,酌情予以不超过5分的附加分。
九、国控数据库计分原则及要求
1.国控数据库在4月30日以前通过校验并报送,得10分,之后通过校验并报送,每天扣除2分,直至扣除全部10分。未通过校验或未报送的单位将不参与考评。
2.辖区内国控重点企业整体情况应有详细明确的年度文字报告。年度文字报告应当分为三部分:对国控重点企业整体描述与分析、停产企业列表及原因和由软件生成的国控重点企业指标变动说明。年度文字报告应盖章后发至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年度文字报告与数据库不符、缺项、漏项、错项每项扣除0.5分,直至扣除全部10分。
3.国控重点企业每省随机抽查企业5家(其中含污水处理厂1家),考核如下指标数据真实与合理性:
中心经纬度、联系人电话、主要原材料和产品种类及数量、有毒有害原辅料种类、照片、污染物种类及主要污染物数量
缺项、漏项、错项每项扣除0.5分,直至扣除全部25分。
十、汇审计分结果
1.在汇审会议结束之后,按汇审得分高低,公布结果。
2.根据汇审计分结果,得分153分(含)以上的为一等奖,136分(含)至153分的为二等奖,119分(含)至136分的为三等奖,不够119分的不得奖。获得一等奖的省份可推荐辖区内排污申报核定工作先进个人10名,获得二等奖的推荐8名,三等奖的省份推荐5名。
附件3:
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汇审计分办法
一、汇审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的排污费年报、季报、年终快报、排污费稽查报告及数据库。
二、汇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