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示范单位的范围、验收和确认程序
(九)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的范围是:社区建设示范社区、示范街道和示范市、区。 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分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的范围为:县级以上城市和市辖区。省一级社区建设示范城的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示范活动采取“分层选点、分级负责”的办法,即民政部负责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市、区基本标准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民政部制定的标准,制定本地区的示范社区、示范街道和省级示范城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民政部负责验收确认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市、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验收确认省一级社区建设示范城;地市级负责验收确认示范街道;市辖区(县)负责验收确认示范社区。验收的程序是:在自查的基础上,凡验收合格者可逐级申报,经审核确认。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申报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必须是本省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的单位,经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评审委员会(由民政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审定,报民政部确认。申报时,应附有各级验收情况和开展社区建设工作的典型材料。
五、加强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二)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一定要坚持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大力协作,形成整体合力。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本地区社区建设全面发展的重要措施,认真规划,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好。
(十三)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社区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恪尽职守,主动当好参谋和助手,发挥牵头组织、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与各部门密切协作,认真负责地抓好示范工作的开展,确保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扎扎实实,富有成效。
附件: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把社区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以党政领导挂帅的社区建设工作领导机构,民政部门切实发挥参谋助手、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
二、社区体制改革创新。认真按照中办发〔2000〕23号文件精神,明确定位,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划分社区;全面贯彻执行《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政府转变职能,工作重心下移,强化社区功能;政府和社区的职责明确,社区各种关系理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