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的通知
(民发[2001]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已经各有关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
(2001年7月27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精神,在全国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特制定本指导纲要。
一、开展示范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一)在全国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全国大中城市为重点,以提高城市居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发〔2000〕23号文件精神,创建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摸索城市社区建设的经验和方法,充分发挥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的作用,推动和促进全国社区建设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二)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把领导的积极性和群众的积极性、经济体制改革同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物质文明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巩固城市基层政权同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起来,是全面推动社区建设的重要方法,是推进新世纪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是认真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指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开展好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扩大基层民主,巩固基层政权,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城市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示范活动的目标和任务
(三)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的目标是:从2001年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选择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大中城市和市辖区作为示范单位,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今明两年重点是抓好大中城市尤其是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示范活动,逐步向中小城市和城镇发展,力争创建一批社区建设示范城、示范街道和一大批示范社区,并能发挥其示范作用。到2005年,全国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社区建设都能达到中办发〔2000〕23号文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