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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城市社会“三无”老人财产处理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城市社会“三无”老人财产处理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2002〕84号)


天津市民政局:

  你局津民请[2002]43号《关于城市社会“三无”老人财产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凡城市中的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无论其财产为何种形式,都应参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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