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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公示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公示制度的通知
(民办函[2001]212号 2001年12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1〕33号)要求,决定在全国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公示制度。各地要将经常性社会捐助公示制度作为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省、地、县、乡各级民政部门要逐级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捐助款物的接收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接收捐赠款数量、捐赠衣被数量、其他捐赠物资折款数量、来源;捐赠款物的分配去向、分配数量以及受益人(次)数量。乡(镇)、村须公布接受捐赠户的名单及其所得款物数量。公布捐赠人名单应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

  二、公示方式。省、地、县级民政部门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国际互联网向社会公布,也可印制宣传材料向社会散发,乡(镇)、村须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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