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做好清理整顿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工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政府部门周转金的要求,现再次重申,各地一律不得从救灾款中提取救灾扶贫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不许直接或间接用救灾款设置和发放周转金。对以前年度提取和建立的周转金要认真清理整顿。清理回收的资金和原来设置的周转金,一律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原则上专项用于各级民政部门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及仓储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和财政部另行制定。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对现有周转金的清理整顿工作。对已到期的借款,要抓紧清收。对有能力偿还而故意赖账不还的单位,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对借机侵吞国家资产、或者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已经形成呆账或者确实回收难度较大的借款,经当地民政、财政部门核准后可采取保留债权逐步回收的办法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要于1999年6月底前将清理整顿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民政部和财政部。民政部、财政部将在各地清理整顿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重点检查。
四、停止救灾保险试点工作
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起,停止救灾保险试点工作,民政部、财政部不再承担救灾保险超赔付责任。目前已经实行救灾保险试点的县(市)如果继续进行试点工作,由地方自行承担超赔付责任,但不得扩大试点范围。停止试点的地区,应做好善后工作。请有关地区按此精神,尽快作出工作部署,并将情况及时报民政部、财政部。
五、建立健全救灾款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各地要严格执行救灾款的使用报告制度。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下拨中央和地方救灾款,必须及时抄报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并注明款项来源。在收到民政部、财政部拨款通知后一个月仍不上报分配使用情况,将视为资金没有安排使用,如再发生特大自然灾害要求中央补助时,中央将不予补助或在考虑应补助数额时扣除已下拨未安排的部分。
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分别于每年的4月、9月和次年1月填报《省级救灾款支出情况统计表》(表样附后),报民政部、财政部。
六、积极筹措资金,提高灾害应急反应和紧急救助能力
为进一步推动救灾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提高我国灾害管理水平,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投入,尽快建立中央和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增加救灾工作科技含量,提高救灾部门的装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