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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关于认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等17家单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的公告

  三、许可检验机构编号
  许可检验机构编号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具体编号见附件)。

  四、许可检验工作年报和月报
  许可检验机构应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填写许可检验月报信息表和许可检验机构年报表,于每月10日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提交上月发出许可检验报告月报信息表(一式两份),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上年度许可检验机构年报表(一式两份)。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编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编号

编号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名称

00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002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03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04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05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06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07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08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09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010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011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012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013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014

北京市药品检验所

015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016

广东省药品检验所

017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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