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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士官转业复员安置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士官转业复员安置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2001]44号 2001年3月16日)


黑龙江省民政厅:
  关于士官转业复员安置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总参军务部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9]27号),不管是农村还是城镇的,只要是符合转业条件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均不应安排工作,也不存在发给待分配期间生活费的问题。
  二、根据士官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属于1999年1月1日前选取的士官,符合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156号)规定提前转业的,均可以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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