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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修改意见的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修改意见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收悉。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一、建议第四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的认可,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授权资格”。
  二、建议第五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认证机构应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的认可,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认证授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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