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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对社保部门管理的离退休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护理费如何发放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关于对社保部门管理的离退休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护理费如何发放问题的复函
(民函[2002]116号 2002年7月10日)


安徽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社保部门管理的离退休特、一等伤残军人护理费如何发放问题的请示》(民优函[2002]15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1989]优字19号)关于“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的规定,在部分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发放途径发生变化时 所在单位也必须对其负责的护理费发放问题予以充分考虑。在没有新规定前,凡已明确将护理费一并交社保部门发放并与社保部门协商一致的,可改由社保部门按原标准发放护理费。否则,仍由所在单位继续发放。任何单位不得在这部分人员的护理费尚未落实的情况下 以离退休费已不再由本单位发放为由、拒绝承担其护理费发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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