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2001]85号 2001年5月28日)
湖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请示”(湘民安函[2001]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民优发[1992]32号)第二条,凡按国家规定计入军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基数或直接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均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相继下发的《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7]联字3号、[1998]政干字245号、[2000]政干字104号)中增加的经费均属离休、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因此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