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对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开展会计监督检查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各地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本地区的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一是突出重点,科学选户,合理制定检查计划,创新检查方式方法,提高会计监督成效。二是强化检查人力和经费支持,保证检查工作按时顺利进行。在坚持以我为主的基础上,适当聘用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参加检查。三是与“小金库”专项治理有机结合,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检查应注重查处私设“小金库”行为。四是强化和完善“上下联动”的检查组织方式,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统一布置、统一要求、统一汇总”的原则,组织市县财政部门开展检查。省级财政部门可通过召开检查布置会、举办查前培训、现场巡视、集中审理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市县检查工作的指导,提高检查质量和成效。检查结束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对市县财政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和评比。
(二)确保会计监督检查的规模和覆盖面。2011年全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应保证一定的规模和覆盖面。各省检查户数原则上不低于500户,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检查户数原则上不低于100户,县级财政部门检查户数不少于3户。按照财政部提出的对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五年轮查一遍的要求,省级财政部门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总数的20%。未达到上述检查规模的,年终上报检查总结时要说明原因。
(三)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要坚持“双向延伸”。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有机结合,发现企业存在违规问题时,应延伸检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延伸检查适当数量审计客户的会计信息质量以验证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提升会计监督检查的层次和效果。
(四)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要严格执法,加大对蓄意造假、编制多套财务报表、故意出具虚假审计验资报告等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并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建立案件审理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有效控制行政风险,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
(五)全面建立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制度。查前公示检查名单、查后公告检查和处理处罚情况,是树立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权威、建立惩防结合的会计监督机制的重要手段。各地财政部门应向社会公示被查单位名单以及检查的目的、内容和重点。检查结束后,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全部对外发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201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查前公示和检查公告应以正式文件制发,并在财政厅(局)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各省级财政部门要鼓励和推动市县财政部门进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进一步扩大会计监督的社会影响。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将查前公示和检查结果公告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