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考核标准,完善淘汰机制。第四批继承工作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负责,主要考核继承人平时学习情况。年度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必须以原始材料为依据,按照年度考核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予以淘汰。结业考核与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由我局委托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牵头,与学位授予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三、明确要求,加强教学,提高继承质量
(一)尚未组织集中理论学习的有关省(市、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尽快组织安排集中学习,保证集中理论学习的时间和质量。
(二)带教单位要加强教学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的教学过程进行督查考核。
(三)指导老师要增强责任意识,严格保证带教时间,及时批阅继承人撰写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和医案等,并针对其中的问题予以指导,批语每篇宜100字以上,且应提高指导性和针对性,以保证带教质量。
(四)继承人必须按第四批继承工作要求,保证每周跟师学习不少于1.5天和每周独立临床实践时间不少于2天,及时记录整理跟师笔记,认真撰写学习心得、临床医案等。要注重经典理论学习,精读《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中医经典,学习1部与所从事专业密切相关的专科经典,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四、落实经费,专款专用,发挥专项资金效益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保障第四批继承工作专项经费落实到位。
(二)各学位授予单位和带教单位要加强经费管理,设立专项经费账本,确保专项经费用于继承教学、带教津贴和继承工作管理等方面。
五、把握时间,明确任务,保证继承工作顺利完成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岗情况,把握时间节点,保证继承和专业学位授予工作如期完成。
(二)为了兼顾全国各省(市、区)的实际进岗和专业学位授予工作开展时间,同时有利于第四批继承工作的总结及下一批继承工作的开展,全国第四批继承工作临床结业考核及论文答辩工作完成时间统一截止为2011年12月31日,专业学位授予完成时间截止为2012年6月30日。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要严格按照《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结业考核及专业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国中医药人教发〔2011〕7号)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