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人教发〔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各专业学位授予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第四批继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我局在全国组织开展了第四批继承工作的中期检查督导,并于2010年12月召开了全国第四批继承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确保第四批继承工作扎实推进,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突出继承特色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第四批继承工作,认真组织各相关单位、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学习《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国人部发〔2008〕32号)、《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国中医药发〔2008〕7号)等相关文件,领会精神,充分认识继承工作的重要性。
(二)要牢牢把握继承发展指导老师学术思想、注重培养临床实践能力这一特色和主线,并贯穿到继承工作的各个环节。在结业考核、论文答辩和专业学位授予等工作过程中,既要注重把握继承特色,继承好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又要充分发挥院校教育的作用,严格保证继承工作和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质量,使第四批继承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明确责任,规范继承管理
(一)做好第四批继承工作是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学位授予单位及带教单位的共同责任,既要各司其职,积极参与,又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配合,共同努力,确保第四批继承工作顺利进行。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继承工作的管理,并会同学位授予单位做好继承工作与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衔接工作。
学位授予单位负责继承人学位课程的组织实施、日常学位教学管理。要根据中医药学专业特点与要求,把握第四批继承工作特色,做好授课、开题与答辩等工作,严把专业学位授予质量关。
带教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二)细化管理措施,提高过程管理质量。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会同带教单位加强对跟师笔记、月记、医案等相关继承文书格式和质量的规范管理,细化管理措施,对相关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并注意对原始材料的保存,完善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