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按本通知要求试点实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达到标准并经验收合格的,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制定试点方案。试点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同财政部门根据财建[2011]95号文件下达的资金规模,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公平、公正、透明原则,择优选择承办企业,制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备案。试点方案应明确实施工作目标和任务,具体实施企业安排意见,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可行性分析,操作办法及实施步骤,投资总额、已落实和拟落实的地方资金配套情况、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同时须附加盖省级商务和财政部门公章的项目安排一览表(附件1)、承办企业提交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项目申请书(附件2)及升级改造实施方案。
(二)加强沟通协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涉及安全环保、资源利用,对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促进汽车消费具有积极作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等政策。加强宣传,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升级改造。及时跟踪和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顺利有效实施。请于每月月底前向商务部报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项目实施进度表(附件3),首次报送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
(三)做好项目验收。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督促检查、验收总结等有关工作。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项目验收小组,依据《技术规范》和实施方案,对建设完成项目逐一验收。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需明确验收是否合格),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并于2012年3月底前将符合要求的项目验收报告(附件4)和项目验收汇总表(附件5)报商务部、财政部。根据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需对具体项目安排进行调整的,应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四)严格财经纪律。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使用方向,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申请拨付补贴资金。要指导企业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各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要及时向商务部反映。
联 系 人:市场建设司 李婷婷 庄岩
联系电话:010-85093683 85093681
传 真:85093688
邮 箱:litingting@mofcom.gov.cn
附件:1.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项目安排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