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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
(商建函[2011]290号)


山西、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省商务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8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下达2011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中央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11]95号)有关要求,为提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环保、资源利用水平,促进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现决定2011年在你省有关城市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任务
  2011年,在试点城市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通过财政支持,引导试点企业进行以清洁环境、安全生产、节约资源、推进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为重点的技术改造,提高行业整体水平,促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二、试点城市
  2011年,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城市为大同、哈尔滨、南京、马鞍山、南昌、潍坊、烟台、漯河、武汉、玉溪。
  三、试点企业条件
  申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已报商务部备案的企业;
  (二)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三)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0㎡,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2010年报废汽车(不含摩托车)回收拆解量500辆以上;
  (四)遵守《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五)制定了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具有改造所需的配套资金;
  (六)履行企业义务,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真实、准确填报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注销信息。
  四、升级改造重点
  升级改造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为标准,项目完成后应达到《技术规范》对场地、设施设备、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有条件的企业要通过ISO14000体系认证。主要具备:
  (一)封闭或半封闭拆解车间,场地硬化并防渗漏,油、水(含雨水)分离等环保设施;
  (二)车架剪断设备、车身剪断或压扁设备,总成拆解平台或精细拆解平台等设备;
  (三)专用废液收集装置和密闭存储容器,空调制冷剂的收集装置,废蓄电池存储容器,安全气囊引爆装置等设备;
  (四)其他有利于提高拆解技术水平、清洁环保、安全生产、回收和利用、管理现代化的设备设施,包括:报废车辆回收运输设施,回收、拆解流程以及零部件信息化管理设备,零部件分类存放的货架、仓库等设备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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