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的通知
(农牧发[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要求,加大对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要求,加大对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现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如下从重处罚的规定。
一、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依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奶畜所产的生鲜乳,依照《
兽药管理条例》第
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禁药品,依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