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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有农场农工负担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有农场农工负担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办垦[20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减负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新形势下农工负担监管工作,农业部决定针对当前农工负担新情况,对国有农场农工负担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主要针对社会平均工资提高后,国有农场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相应增加这一新情况,重点检查国有农场是否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上涨名义,在土地承包费中搭车增加其他收费项目或收费数额。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税费改革前的2005年,以及税改后的2009-2011年各年,国有农场土地承包收费实际数额。土地承包收费高于2005年的,应说明原因、政策依据、对违规收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效果,还未处理的,应说明原因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二)2009-2011年各年,国有农场土地承包收费中,社会保险费实际收取数额,农场农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企业和个人缴费实际数额。土地承包收费中社会保险费高于农业职工社会保险企业缴费实际数额的,应说明原因、政策依据、对违规收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效果,还未处理的,应说明原因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三)2009-2011年各年,国有农场是否将非农企业和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通过提高土地承包费的方式转由农工承担。对转由农工承担的,应说明原因、对违规收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效果,还未处理的,应说明原因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四)2009-2011年各年,除社会保险费、农场管理费、农场社政公共费三项以外的其他收费项目及数额。其中,搭车增加农工负担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数额的具体情况。对搭车增加收费项目及收费数额的,应说明原因、对违规收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效果,还未处理的,应说明原因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二、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自2011年5月上旬开始,至8月上旬结束。检查工作采取垦区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检查与处理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查阅账册、走访农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省级农垦主管部门要在组织垦区国有农场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的农场数量不得少于本省(区)农场总数的20%。部农垦局将在各垦区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重点垦区的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农工负担专项检查,是加强农工负担监管的重要措施,且本次检查涉及农场和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请垦区和农场领导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垦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要具体负责,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财务、社保、审计、纪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切实抓好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政策规定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属于应退还给农工的违规收费,要全额退还。对已查清并责令整改的违规问题,在检查工作结束后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认真做好总结。检查工作结束后,请各垦区对这次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包括对违规问题的处理结果)和国有农场农工负担情况调查表(见附表),于8月15日前报至我部农垦局政策体改处。

  联系电话:010-59192667、59192659(传真)

  电子信箱:nkjzhfch@agri.gov.cn。

  附件:国有农场农工负担专项检查调查表(表1)、(表2)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国有农场农工负担专项检查调查表(表1)

 一、职工人数(人) 二、农业从业人员人数(人)三、农业经营面积(亩) 四、农业经营收费总额(万元) 五、职工养老等五项社会保险缴费总额(万元) 六、税费改革补助资金总额(万元)备注
其中:1.农业职工人数2.非农行业职工人数其中:农业职工经营面积其中:1.社会保险费 2.农场管理费3.农场社政公共费4.其他其中:1.企业缴费总额 2.个人缴费总额 
(1)农业职工社会保险企业缴费数额(2)非农行业职工社会保险企业及个人缴费数额(1)农业职工社会保险企业缴费(2)非农行业职工社会保险企业缴费(1)农业职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2)非农行业职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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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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