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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9号――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补贴调查的初裁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11年第19号)


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补贴调查的初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10年8月3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补贴调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1081300。

  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存在补贴,中国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

  被调查产品名称:马铃薯淀粉,也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制淀粉、马铃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

  英文名称:Potato Starch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马铃薯淀粉是以马铃薯为原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组成的一种白色粉状物,其理化指标为:白度(457nm蓝光反射率)≥90%,水份≤20%,粘度(4%浓度,700cmg)≥1100BU,蛋白质(干物质中含量)≤0.15%。

  主要用途:马铃薯淀粉在中国主要用于食品行业,是生产乳化剂、增稠剂、稳定剂、膨化剂、赋形剂等的重要原料,广泛应用于膨化食品,方便食品,香肠、火腿肠等肉类制品,冷冻食品,酱类、泥类、汤类食品,饮料,酱料,烹饪,制糖,水产品加工等行业。

  税则号: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1081300。

  三、临时反补贴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1年5月19日起,采用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形式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时,应依据本初裁确定的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各欧盟公司收取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如下:

  1、法国罗盖特公司 7.70%

  (ROQUETTE FRERES)

  2、荷兰艾维贝公司 11.19%

  (AVEBE U.A.)

  3、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 11.19%

  (Avebe Kartoffelstarkefabrik Prignitz/Wendland GmbH)

  4、其他欧盟公司 11.19%

  (All Others)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0年8月3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补贴调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1081300。
  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10年6月30日,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代表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补贴调查。
  调查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于2010年8月6日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欧盟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向欧盟驻华代表团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版。中欧代表于2010年8月23日进行了磋商。在磋商过程中,欧盟代表就申请书中指控的补贴项目进行了解释和澄清,并就调查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向调查机关了解了情况。2010年8月26日,欧盟驻华代表团代表欧委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立案前磋商的书面意见。
  调查机关依据《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调查机关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补贴、损害及补贴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代表的马铃薯淀粉产量在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分别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99.35%、98.94%和98.73%,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8月3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补贴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补贴及补贴金额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2010年8月30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欧盟驻华代表团提供了立案公告,请其通知欧盟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版本、登记应诉表格等材料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了申请书中列明的欧盟马铃薯淀粉生产商,并将立案材料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
  2.登记应诉
  在立案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期内,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荷兰政府、法国政府、法国罗盖特公司、荷兰艾维贝公司、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和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参加反补贴调查。
  3.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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