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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异地设立分支(代表)机构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异地设立分支(代表)机构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2〕52号 2002年3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时,分支(代表)机构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需提交拟设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现将具体办理程序通知如下:

  全国性社会团体申请异地设立分支(代表)机构,首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拟设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编号:1206)的复印件;

  (三)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分支机构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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