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甘草液汁及浸膏:凡在2008-2010年有出口实绩,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80吨的生产企业。
(3)甘草酸粉、甘草酸盐及其衍生物:凡在2008-2010年,有出口实绩,或年平均供货值220万人民币以上的生产企业,或植物提取物年平均出口额120万美元(西部地区企业6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上述所有招标商品出口供货数量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数量。出口数量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以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四、2011年度第二次招标投标资格审核程序
(一)资格初审。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及供货情况进行初审。中央管理企业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进行初审。
2、凡上述规定年份具有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或供货实绩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初审。
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招标办公室按以下要求审核企业投标资格:
(1)组织本地区企业按附件1所列表格填写《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按附件2填写本地区《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送有关招标办公室复审。
(2)申请企业初审须提供:
A. 2010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有合法会计师事务所认证证明;
B. 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C.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达标排放证书和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D.如企业是第一次申请资格初审,须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2008-2010年有关商品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复印件。
(3)初审材料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集,与招标办公室一同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须向有关招标办公室完整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环保达标排放证书和环境监测报告、新增合格企业有关产品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复印件。
(4)资格初审于2011年5月25日17时前结束,如未在上述时限内上报,招标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二)资格复审。
1、招标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