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1〕461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股权变更的请示》(阳光人寿〔2011〕60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汇恒通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将所持有你公司的21000万股股份和6100万股股份转让给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后,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2260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98.26%,天汇恒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40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74%,北京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持有你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