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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3)抓好试点,培训骨干,做好组织、宣传、发动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选择一至二个单位进行试点,并做好总结试点经验工作。各级民政部门都要做好培训宣传骨干的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在民政系统进行广泛深入的动员,充分认识继续开展“四五”普法的重要意义。
  2.实施阶段
  从2002年开始,按照本规划和各自的具体规划,分层次,分业务,有重点地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普法工作责任制,保证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及存在的问题通报上级民政部门和当地普法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在每年2月底以前将年度计划和上年度普法情况报部法规办公室备案。
  3.考核验收阶段
  2005年,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由民政系统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和当地普法主管机关组织逐级总结验收。
  (二)方法
  1.建立并不断完善民政系统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法律培训制度、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民政部和有条件的各级民政部门可以实施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
  2.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民政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关键在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消除依赖和单纯使用行政手段管理的习惯,养成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素质。要积极推进各级民政部门法律顾问制度,实行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
  3.加强普法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十五”培训总体规划和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的要求,部普法办公室要有计划、分层次地培训本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要注重实效,以考促培,成绩合格者颁发合格证书。
  4.实行分类指导,条块结合。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对对象的特点,确定目标,选择方法,宣传与民政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定期检查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情况。各级领导和民政法制宣传骨干要身体力行、积极进行普法宣传,定期检查落实情况,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5.典型引路,表彰先进。每年民政部树立普法组织工作成效显著的几个民政厅(局),作为全国民政系统学习的典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在本地区树立学法用法、依法行政成效显著的先进县、市,作为全省民政系统学习的典范。必要时,召开全国或部分省市民政系统普法工作经验交流会,表彰先进,推广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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