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民发[2001]174号 2001年7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全国民政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根据地方普法规划和当地普法机关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规划,并于2001年12月底前报送部法规办公室。
附件:
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略)
2.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略)
全国民政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和全国普法办的指导下,全国民政系统已经实施了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提高民政工作者的法律素质和民政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使民政工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任务的圆满完成作出更大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 [2001]8号)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的《关于
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要求,结合民政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民政工作者的法律素质;继续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民政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民政事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与任务
(一)目标
通过“四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努力实现由提高民政工作者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对各项民政事业的管理,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提高民政工作者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民政系统依法行政水平。
(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