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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四、明确检查重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要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列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
  (二)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三)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四)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
  (五)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
  (六)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以标明的费用;
  (七)违反公平、公开、自愿选择原则,单独或者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
  (八)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九)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五、工作方式方法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可以采取直接检查、下查一级、交叉检查,依靠群众举报提供线索、从售楼广告寻找线索和主动检查发现线索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集中统一行动与分散编组检查相结合,约请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六、依法严厉处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严惩和公开曝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每套处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通过严厉惩处,切实保障《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贯彻执行。
  各地贯彻《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取得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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