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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严禁和查处利用公派劳务渠道非法移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内容已过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严禁和查处利用公派劳务渠道非法移民的通知
 (〔1993〕外经贸合发第392号 
 1993年8月21日)废止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经局,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当前,偷私渡活动十分猖獗,几乎涉及我国所有省份,尤以沿海地区为甚。利用公派渠道非法移民,是当前偷私渡活动的特点之一。大规模的偷私渡,影响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大局和对外形象,也影响了我国同一些国家关系的正常发展。最近江泽民总书记对反偷私渡工作做了重要批示。国务委员罗干同志六月十八日召集有关部门开会,研究布置反偷私渡的工作。七月三十一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会议,检查了解各单位贯彻落实反偷私渡会议精神情况,进一步研究了落实措施。
  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总的情况是好的,绝大多数公司能够依法经营,严格把关,防止利用公派劳务渠道非法移民。但也有一些公司政策观念不强,管理制度不健全,把关不严,被“蛇头”钻空子,受骗上当。极少数国际公司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置国家法律、规定于不顾,与“蛇头”合伙弄虚做假,编造假材料,骗取出国护照,进行非法移民,造成极坏影响。
  为了贯彻上述会议的精神,现就严禁和查处利用公派劳务渠道非法移民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设计咨询单位、生产企业、外贸企业、要端正经营思想,合法经营,自我约束,建立健全严密的管理制度,严格把关,杜绝利用公派劳务渠道非法移民案件的发生。
  二、各有关部委主管部门、各地方经贸委(厅)要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提高对反偷私渡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紧迫生的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要对本部门、本地区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进行法制纪律教育,督促他们制定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规定,外派劳务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防止利用公派劳务渠道进行非法移民的活动。
  三、凡发生外派劳务单位利用公派劳务渠道非法移民的案件,责任单位必须及时认真作出书面检查,报上级主管部门,检查中应指明责任者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我部。我部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吊销外派劳务许可证直至取消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处罚。对案件中违犯纪律的人,由上级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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