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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统一联合经营商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统一联合经营
 商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外经贸管发第197号 1993年4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69号)规定,大米等十六种特别重要的出口商品,由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迄今,我部已分别制定了原油、成品油、茶叶、煤炭、棉花等五种商品的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并已下发各地及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各地及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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