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统一联合经营
商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外经贸管发第197号 1993年4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69号)规定,大米等十六种特别重要的出口商品,由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迄今,我部已分别制定了原油、成品油、茶叶、煤炭、棉花等五种商品的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并已下发各地及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各地及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