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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合并及统一机构名称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驻外使(领)馆经济、
 商务机构合并及统一机构名称的通知
 (〔1993〕外经贸人发第154号 
 1993年3月24日)


各驻外使(领)馆并各驻外商务、经济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一九九二年春南巡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进一步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为对外经贸市场多元化战略服务,经我部党组决定,商外交部并报中央编委(中编函[1993]15号文)批准,对我部驻外经济、商务机构进一步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我部现有在四十七个驻外使(领)馆内经参、商务两处(室)并存的机构全部进行合并,九十四个机构精简为四十七个。为保持工作延续性和机构正常运转,合并后各处(室)暂保留原有人员编制不变。另保留原有领导职数和使馆党委成员不变。由部指定一名参赞负责主持全面工作,另一名参赞协助工作(详见附件一。)
  二、统一我部驻外官方经济商务机构名称。除常驻联合国经商机构外,现有(含合并机构)以及今后新设的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一律称驻**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或驻**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详见附件二)。
  三、鉴于驻巴基斯坦使馆经参处和商务处分开在伊斯兰堡和卡拉奇两地办公,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经参处改名为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商务处改为驻卡拉奇总领馆经济商务室(详见附件二)。
  四、经、商两处机构合并和经商机构更名的实施工作要在各馆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机构合并不要影响正常工作。合并和更名工作要在今年六月底前完成。全体驻外人员要认真学习我部驻外经商参赞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顾全大局,服从指挥,以实际行动参与改革。对改革和机构合并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各机构要及时向使(领)馆和我部请示报告。
  五、关于驻外经商机构人员精简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我部将根据中央编委和外交部关于驻外机构改革的原则和部署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合并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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