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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光大银行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贷款期限。应根据购销双方签订的出口贸易合同中有关偿付货款期限而定,从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止,最长不超过七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优惠利率。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调整利率则随之相应变动。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贷款的申请。借款企业在签订延期付款出口贸易合同生效后,即可向我行提出申请,并向我行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关部门对该产品的批复书。
  二、出口卖方信贷申请书。
  三、该产品出口贸易合同副本。
  四、借款企业概况及产品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五、借款企业与供货部门签订的购销合同副本。
  六、企业用款还款计划。
  七、出口产品所需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八、我行认可的进口商担保银行出具的付款保函或远期信用证。
  九、我行认为需要的有关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贷款的审批。
  一、该贷款由我行在贷款计划内,根据我行规定的贷款条件逐项审查办理。
  二、每笔贷款均由主管行长审批,大型项目由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各分行根据总行信贷计划严格审批,每笔贷款项目必须上报总行。

第六章 贷款的使用

  第十一条 贷款批准后,我行根据《借款合同条例》,要与借款企业及时签订《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并按合同规定专款专用。
  借款单位在我行开立出口卖方信贷帐户,在我行核定的贷款额度内可以一次或分期使用。
  借款单位在使用贷款时要逐笔填具借款凭证,我行要逐笔审查贷款使用是否符合核定贷款时的各项规定,是否专款专用。审查核实后予以贷放,并收入存款帐户;预付生产单位定金或工程进度款,收购出口商品货款,应按期支付我行的贷款利息,均从存款帐户支付。
  第十二条 借款企业收到延期付款的货款后,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归还我行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借款企业到期不能归还我行贷款本息,可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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