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光大银行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暂行办法》的通知

  4、外商经营资信情况、外方银行担保、还贷能力。

附件二     中国光大银行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全面贯彻对外经济贸易政策,改善我国出口产品结构,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增强我国机电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为国家多创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国的金融方针政策和信贷计划,按照“择优扶植”和“以销定贷”的原则发放出口卖方信贷,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三者协调统一。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贷款的对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有权经营成套设备、船舶等机电产品和其它机电产品出口的工商企业(包括外贸生产企业,工业部门所属进出口公司,自营出口的工商企业和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工商企业)。
  第四条 贷款的使用范围。凡采用一年以上延期收汇方式、贸易合同金额一百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需向工商企业预付的工程进度款、收购货款以及远期收汇所占用的结算资金等的资金需求,均可申请使用该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使用出口卖方信贷的客户除必须遵守我行信贷原则和各项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一、借款企业经营管理正常,财务信用状况良好,能按出口贸易合同履约、出口产品质量好,能落实可靠的还未保证并在我行开户。
  二、出口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经有权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并持有已生效的出口贸易合同。
  三、出口产品经济效益好、换汇成本合理,各项配套条件落实。
  四、进口商资信可靠,具有按期偿付货款的能力;出口贸易合同中有关国外进口商的支付条款,已事先征得我行认可。
  五、必须取得国外进口商一定数额的预收定金、一般不应低于总价款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
  六、取得进口商所在国的银行开出的保证履行出口贸易合同中支付条款的保函或远期信用证。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贷款金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该产品出口贸易合同所列总价款减除预收定金的部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