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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 每年年初,各级社保机构编制本年度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划拨。每年年初,县级社保机构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本年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 (附表十四),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至省级社保机构汇总,由省级社保机构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县级社保机构应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在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提交社保机构记收入账。财政补贴资金在“财政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级、地 (市)级、县级进行明细核算。社保机构应与财政部门按月对账。
  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县级社保机构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实际参保人数、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各级社保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新农保基金给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
  第四十条 每年年末,进行基金决算。社保机构应按统筹层次编制财务报告,逐级上报汇总,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市、区、旗)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 (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附表十五,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转入地乡镇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寄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附件二,以下简称《接收函》)。
  第四十三条 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按照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第四十四条 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县(市、区、旗)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八章 统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事务所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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