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事务所将《集体补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集体补助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 (附表六,两联),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五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 (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附表七,以下简称《补缴表》),由村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补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乡镇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在当月月末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县级社保机构应按照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 (附表八,两联)。
第十六条 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直接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条件的地区,可暂由社保机构、乡镇事务所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并由金融机构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缴费凭证。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新农保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级社保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县级社保机构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 (附表九,三联),其中一联交县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第二十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