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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四、加强统计调度工作。统计调度工作是推进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农保统计工作的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把农保统计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按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农保统计工作要明确分工、专人负责,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工作顺畅。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协调和业务指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农保统计工作职能,按照时限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和信息。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对本辖区、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进行分析评估,认真分析运用统计数据,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和调度;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检查考核,对统计数据质量不高或迟报、漏报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帮助指导,限期改正。

  各地要注意跟踪了解《规程》的施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联系人:刘 卫、李 晨

  联系电话:(010)84211370

  附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 (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级和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旗)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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