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12年1月20日起,各地全面开展就业信息监测工作,监测数据上报日期调整为每月的 5日、20日,分别报送上月底和本月15日的监测数据,以确保全国跨地区享受政策人员能够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开展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实际应用
由我部统一组织开发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包括就业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就业信息接口程序和就业监测信息发布系统。其中的就业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就业信息接口程序将由我部负责在省级数据中心安装部署,地市级的安装部署由各省、自治区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1.就业信息接口程序以各地建设的生产系统为数据源,提供就业监测基础数据的抽取功能。
2.就业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具备各级监测数据的上报功能,并提供数据统计、检查校核、综合查询等功能。
3.就业监测信息发布系统部署在部级数据中心,以覆盖全国的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为基础,为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就业政策主管部门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具体信息查询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真伪查验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制定方案
做好就业信息监测工作是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措施,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确定责任单位,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要求。要按照统一要求,将就业信息监测工作列入常规工作任务,明确各阶段监测数据覆盖的人员范围,制定就业信息监测工作实施方案,以确保上报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为目标,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就业信息监测工作。
(二)夯实基础,保证质量
各地要提前准备好监测系统应用软件运行的软、硬件环境和网络环境。要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重点做好生产系统数据整理工作,剔除无效数据,确保数据准确性。要建立数据校验审核机制,确保数据转换上报的准确性。对于监测数据中的行政区划代码部分,各地要遵循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2260- 2007),国家标准不能满足各地新情况要求的,参见《就业监测数据行政区划代码及扩充规则》 (附件2)的内容确定并报部里确认后统一启用。
(三)加强协调,明确责任
各地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就业监测基础数据的管理工作和技术支持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失业保险等业务部门要组织相关业务技术培训工作,重点做好就业监测基础数据的整理、转换、检查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共同做好数据上报工作。各地在2011年底前,要继续按失业登记与失业保险监测制度要求按期上报相关数据,2012年起不再上报失业登记与失业保险监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