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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

  (三)建立三级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
  1.地市级。各地级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本地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生产系统,该系统的数据库简称生产库)为基础,按照《库(表)结构》要求,在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中心交换区建立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交换库),并定期将生产库内的就业监测基础数据转入交换库,并上传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中心。
  2.省级。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中心将辖区内各地市定期上传的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在省级交换区进行合并,形成覆盖全省的基础数据库,并定期上传到部数据中心。直辖市和原始业务数据集中在省级数据中心的地区,由直辖市或省级数据中心统一完成本地区监测数据的转换和上传工作。
  3.部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定期将各省级数据中心上传的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在交换区进行合并、比对和整理,形成覆盖全国的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在此基础上,通过全国就业信息发布系统,为各级就业政策相关主管部门核验相关信息提供支持。
  (四)组织上报就业监测基础数据
  1.2010年底之前,组织开展前期试点工作。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选择部分地级城市作为试点单位,上报覆盖全部指标的就业监测数据,上报数据的人员范围和数据量不作要求,数据上报时间为2010年12月8日和24日、2011年1月7日(逢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试点单位按期上报2010年12月1日、15日、31日的全部监测指标的数据,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中心通过部省市三级业务专网上传至部数据中心,具体上传办法请参照我部网站的有关栏目(网址为: http://wl.mohrss.gov. cn/jyjc/jyjc.html)。
  2.2011年2月5日至2011年7月5日,全部地级城市和省本级以需要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为主要对象,结合《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进程,上报就业信息监测数据。各地级城市(含省本级)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测数据转换至交换库,并上报至省级数据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每月8日前完成上月全辖区交换库监测数据的更新,并上报至部数据中心。从本阶段开始,各级交换库的当期监测数据在下期数据进入交换库前应予以保留,并不得修改更新。
  3.2011年8月5日至2012年1月5日,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在部、省、市三级进行安装部署。各地逐步扩大就业信息监测人员对象范围,到本期结束前逐步实现《就业失业登记证》持证人员的全覆盖。期间,全部地级城市(含省本级)通过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测数据转换至交换库,并上报至省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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