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全面落实就业政策,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满足劳动者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需要,决定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2011年1月1日起,依托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和金保工程部省市三级业务专网,在原有失业登记与失业保险信息监测工作基础上,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实现全国范围内中央、省、市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的全面监测,为劳动者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就业政策相关主管部门核验《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和各级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二)分阶段目标
2010年底前,试验性开展全国就业信息数据上报和跨地区信息核验工作,实现全国就业信息发布系统对外试运行。
2011年上半年,以需要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员为主要对象,实现《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跨地区核验。
2011年下半年,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正式运行,逐步实现覆盖全部《就业失业登记证》持证人员的就业信息监测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跨地区核验。
2012年起,全面开展就业信息监测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制定全国就业信息监测数据标准
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信息、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信息、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信息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信息等。制定全国就业信息监测数据标准,内容参见《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表)结构及代码》 (附件1,以下简称《库(表)结构》)。
(二)开展就业监测基础数据整理工作
进一步完善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相关信息、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信息、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相关信息,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录入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就业监测基础数据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