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辽宁金泰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批复
(保监中介〔2011〕529号)
曲丽萍、曲萍丽:
你们提交的辽宁金泰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设立辽宁金泰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曲丽萍出资600万元,出资比例为60%;曲萍丽出资400万元,出资比例40%。
三、公司业务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
四、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70号新华大厦1305、1506号。
五、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 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二) 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
(三) 再保险经纪业务;
(四) 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五) 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