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的分支机构,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向总公司所在地的商务和财务部门统一申请财政资金支持。
(四)财政部、商务部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请进行核查,确定支持金额。财政部于年度内按照预算级次一次将支持资金拨付至各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规定拨付至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
五、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审核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准确及时到位。对申办企业报送的资金拨付申请要按《档案管理法》的规定将有关纸质材料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六、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资金;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服务外包统计信息。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七、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资金申请审核工作情况将纳入服务外包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规定过程中,应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服贸司、外资司)反映。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1、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
2、2011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录用人员汇总表
3、2011年度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汇总表
4、2011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资助汇总表
5、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材料审定部门意见表
6、服务外包业务范围
附件1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 (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 本单位申请表编号:NO.
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
| 毕业院校
| 所学专业
| 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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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情况
| 培训机构
| 参加培训项目
| 培训时间
| 培训费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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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单位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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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
人员
申明
| 本人郑重申明:1.提供的所有材料、单据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2.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致;3.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和相关法律责任。
被录用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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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企业或培训机构的意见
| 经核对,申请填写的培训情况属实,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和有关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或培训机构法人(签字并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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