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地区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优势和作用,根据《2011年中医药工作要点》的总体部署,我局决定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工作,研究探索将中医药服务逐步列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城乡居民提供中医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发挥中医药在健康促进中的优势和作用。现请你省(区、市)推荐本辖区内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工作地区名单,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地区可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供试点参考使用)》(见附件1)中选择1至2个项目作为本地区试点内容,也可在此之外自行研究确定中医药服务项目。
(二)中医药服务项目经费安排。主要根据不同服务项目及内容测算和确定人均经费标准。
(三)提供中医药服务项目的人员和机构以及服务流程。
(四)中医药服务项目考核。
二、推荐条件
(一)在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所在区(市)中推荐,部分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所在县(市、区)以及拟申请创建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区(市)也可作为推荐对象。
(二)推荐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社区中医药服务网络健全,当地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能够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开展中医药服务项目。
三、推荐要求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根据上述条件在本辖区遴选中医药工作基础好、参与积极性高的市辖区(县、市),原则上每个省(区、市)遴选1至2个地区,于2011年5月16日前将推荐名单书面报我局医政司。我局将从各地推荐名单中遴选确定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名单。
(二)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被推荐地区根据试点内容研究制定本地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于2011年5月20日前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我局医政司。
(三)为鼓励开展试点工作,我局将在项目安排、政策试点、经费投入等方面对试点地区予以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