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命名。
国家人口计生委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查验收的方式,对示范乡镇(街道)进行复核,符合标准的,列入全国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候选名单。经国家人口计生委依法行政与利益导向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在中国人口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命名为“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并颁发奖牌。
(四)管理。
国家人口计生委对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实行动态管理。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也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实行重大案件“一票否决”制,已命名的示范乡镇(街道)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案件的、群众对示范乡镇(街道)强烈不满且反映问题属实的,撤销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称号,并收回奖牌。被摘牌的乡镇(街道),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开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载体。各级领导和广大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开展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创建活动落实到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履行人口计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基本准则。
(二)认真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省(区、市)开展创建活动的具体方案,迅速进行动员部署。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指导,并为乡镇(街道)开展创建活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乡镇(街道)要按照示范标准,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畅通维权渠道,开展优质服务,创新工作机制,强化执法监督,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广泛深入宣传。
各地要将开展创建活动的具体措施,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群众公开,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大力宣传、推广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国家人口计生委将从已经命名的“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中,选择有代表性的乡镇(街道),重点加以宣传推广,最大限度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
(四)建立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