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的通知
(人口政法〔201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深入推动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自2011年开始,在全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现将《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开展创建活动中遇到的有关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联系。
附件:1.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标准
2.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申报表
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深入推动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自2011年开始,在全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从人口计生工作实际出发,大力加强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建设,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通过典型引路,逐步推动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人口计生依法行政水平,促进人口计生事业稳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