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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注:1.表中列示公式为以矿产品中金属量计价的矿产,对于能源、非金属矿产等计算时应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2.各项“矿产品年增加收入”应附具体计算说明。

  计算说明

  1.提高开采回采率增加收入计算
  矿山生产因开采回采率提高(超过规定标准)动用同样资源储量而增加了采出量,计算增加采出量而带来的矿产品收入。计算如下:
  增加采出矿量=(年产矿石量/实际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规定开采回采率)
  增加矿产品收入=增加采出矿量×矿产品产率×单位矿产品价格
  2.提高选矿回收率增加收入计算
  矿山生产因选矿回采率提高(超过规定标准)入选同样矿石量而增加了选矿产品产量,计算因增加选矿产品量而带来的矿产品收入。计算如下:
  增加选矿产品量=年入选矿石量×入选矿石品位×(实际选矿回采率-规定选矿回采率)/精矿品位
  增加矿产品收入=增加矿产品量×单位矿产品价格
  3.共、伴生矿产利用增加的收入计算
  (1)与设计指标比较,一是提高了设计利用矿产的选矿回收率,二是增加了共伴生矿产回收利用的矿产数。
  (2)属于第一种情况的,按照上述“提高选矿回收率增加收入计算”要求进行。属于第二种情况的,计算各新增共伴生矿产的矿产品收入。
  4.低品位矿和尾矿利用增加收入计算
  (1)低品位矿是其地质品位达不到矿产勘查规范规定的“最低工业要求”的矿产资源。
  尾矿利用是指以往选矿厂排弃的、现又重新回收利用的资源。
  (2)低品位矿和尾矿利用增加的收入,按照低品位矿和尾矿年利用量、形成矿产品数量和销售价格进行计算。
  上述计算要求主要针对一般金属矿产,对于能源、非金属等矿产计算时应根据实际进行参数调整。

  附表3-1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新开)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示范工程名称

 

项目实施单位

 

采矿权人

 

采矿许可证编号

 

组织审查单位

 

申报途径

□中央企业   □省厅

示范类型

方向

□开采回采      □选矿回收     □综合利用

种类

□共(伴)生  □难选冶  □低品位  □尾矿  □其他

主要矿种

 

拟综合利用矿种

 

计划投资金额及经费来源

(万元)

合 计

申请资金

地方财政

企业自筹

其 他

 

 

 

 

 

投资年度与金额(万元)

  年

  年

   

立项依据

1.   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和方向;

2.   是否符合本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

3.   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的有关要求等。

工作基础

已有工作基础,是否已纳入矿山企业发展规划等,以确保专项及时有效开展。实施单位是否具有较强底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组织管理能力等。

重点任务与

进度安排

明确工作重点任务;总体和分年度进度安排;资金匹配情况;工艺流程、技术路线与方案等,拟推广示范的技术及装备有关情况的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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