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表中列示公式为以矿产品中金属量计价的矿产,对于能源、非金属矿产等计算时应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2.各项“矿产品年增加收入”应附具体计算说明。
计算说明
1.提高开采回采率增加收入计算
矿山生产因开采回采率提高(超过规定标准)动用同样资源储量而增加了采出量,计算增加采出量而带来的矿产品收入。计算如下:
增加采出矿量=(年产矿石量/实际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规定开采回采率)
增加矿产品收入=增加采出矿量×矿产品产率×单位矿产品价格
2.提高选矿回收率增加收入计算
矿山生产因选矿回采率提高(超过规定标准)入选同样矿石量而增加了选矿产品产量,计算因增加选矿产品量而带来的矿产品收入。计算如下:
增加选矿产品量=年入选矿石量×入选矿石品位×(实际选矿回采率-规定选矿回采率)/精矿品位
增加矿产品收入=增加矿产品量×单位矿产品价格
3.共、伴生矿产利用增加的收入计算
(1)与设计指标比较,一是提高了设计利用矿产的选矿回收率,二是增加了共伴生矿产回收利用的矿产数。
(2)属于第一种情况的,按照上述“提高选矿回收率增加收入计算”要求进行。属于第二种情况的,计算各新增共伴生矿产的矿产品收入。
4.低品位矿和尾矿利用增加收入计算
(1)低品位矿是其地质品位达不到矿产勘查规范规定的“最低工业要求”的矿产资源。
尾矿利用是指以往选矿厂排弃的、现又重新回收利用的资源。
(2)低品位矿和尾矿利用增加的收入,按照低品位矿和尾矿年利用量、形成矿产品数量和销售价格进行计算。
上述计算要求主要针对一般金属矿产,对于能源、非金属等矿产计算时应根据实际进行参数调整。
附表3-1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新开)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示范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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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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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
| | 采矿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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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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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途径
| □中央企业 □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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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类型
| 方向
| □开采回采 □选矿回收 □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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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共(伴)生 □难选冶 □低品位 □尾矿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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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矿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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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综合利用矿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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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投资金额及经费来源
(万元)
| 合 计
| 申请资金
| 地方财政
| 企业自筹
|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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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年度与金额(万元)
| 年
| 年
|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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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依据
| 1. 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和方向;
2. 是否符合本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
3. 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的有关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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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基础
| 已有工作基础,是否已纳入矿山企业发展规划等,以确保专项及时有效开展。实施单位是否具有较强底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组织管理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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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任务与
进度安排
| 明确工作重点任务;总体和分年度进度安排;资金匹配情况;工艺流程、技术路线与方案等,拟推广示范的技术及装备有关情况的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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