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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大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大项目的通知
(财办建〔2011〕40号)


有关中央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加快我国重点区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区生态恢复,依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3〕530号)文件的规定,现将申报2011年度中央财政支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大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和要求

  (一)资源枯竭型城市2010-2012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续作项目。

  1、项目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扎实,现已开工建设并取得阶段性成效;

  2、工程建设已具备进一步实施的各项保障条件,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3、报送材料包括2010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实施情况报告(见附件2),2011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实施方案(见附件3)。

  (二)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1、项目实施主体为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2006年以前因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2、报送材料包括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见附表4)等。

  (三)其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大项目。

  1、包括以地方政府为实施主体的历史遗留问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和以矿山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为实施主体的2006年以前因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2、项目在《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确定的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区和《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工程范围内。

  3、续作项目报送材料包括2010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实施情况报告(见附件2)、2011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实施方案(见附件3);新开项目报送材料包括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4)等。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中央企业申报的项目不超过3个,计划单列市申报的项目不超过2个(不含资源枯竭型城市和国家级绿色矿山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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