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
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
关于加强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监管防止骗补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11]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家电下乡监管职责和违规行为处理,促进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我们研究制定了《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约处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约处理办法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各地切实加强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促进中标生产企业、中标流通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以下简称备案网点)规范经营,确保家电下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
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家电下乡主管部门、中标生产企业、中标流通企业及其备案网点及相关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家电下乡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及违规处罚
第三条 省级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加强日常监管,并开展重点检查和抽查,形成持续监管压力,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家电下乡政策,保障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