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11年第21号)
200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5年5月10日起5年。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49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2010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2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氯丁橡胶(又称氯丁二烯橡胶),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4910、4002499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Chloroprene Rubber。
商务部对终止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氯丁橡胶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11年5月10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5年第23号公告、2010年第4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1年5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氯丁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1年5月10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0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
《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05年5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5年5月10日起五年。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调查机关发布2010年第49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二、期终复审调查程序
(一)到期公告。
2009年12月2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104号公告,告知利害关系方原反倾销措施将于2010年5月10日到期。根据
《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二)复审申请。
2010年3月5日,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家企业代表中国国内氯丁橡胶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对国内氯丁橡胶产业造成的损害将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
(三)立案前通知。
2010年4月29日,调查机关就有关期终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日本、美国驻华使馆和欧盟驻华使团。
(四)立案。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第
十七条和第
四十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
根据审查结果及
《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第
五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5月9日发布年度第2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五)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
(六)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日本、美国驻华使馆和欧盟驻华使团,并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提供给上述机构,请其通知本国相关生产商和出口商。有关申请书公开文本,利害关系方可于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
(七)登记应诉。
2010年5月9日,调查机关在2010年第25号公告中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登记应诉,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在规定时间内,朗盛德国有限公司登记应诉本次复审调查。
(八)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
1.倾销调查
(1)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向应诉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在规定时限内,应诉公司提交了答卷。
调查机关向申请人发放问卷和补充问卷,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调查期内国际国内市场的氯丁橡胶相关信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答卷。
(2)公开信息渠道
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等方式,收集了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有关的数据、信息。
(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陈述
在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口头或书面意见陈述。
(4)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