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沿海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局各分局负责组织所推荐项目的中期检查,检查计划应提前报科技司审核批准,科技司、财务司及有关业务司等派人员参加。
第三十四条 科技司负责建立项目研究团队和项目研究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定期进行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记录。信用记录较差的单位将取消下年度申报项目资格,信用记录较差的研究人员将取消3年参与项目研究资格。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不可抗力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科技司应终止项目实施,并会同财务司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返还已拨付项目经费。
第三十六条 终止项目的承担单位或协作单位应当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支出、购置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向科技司和财务司做出书面报告,具体事宜由科技司会同财务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费具体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海洋局《
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海财字〔2007〕303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科技司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科技司负责制定《
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验收细则》,另行发布实施。
第四十条 列为绩效评价的项目按照
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资料归档和报送:
(一)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资料归档。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对资料归档作出说明;
(二)验收专家组在验收时进行资料齐全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