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应严格落实相关配套条件,按照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在每年1月31日前,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各项目协作单位编制《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送科技司,同时抄报项目推荐单位。执行期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二十七条 专项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中发生项目目标、考核指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或协作单位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或推荐单位应及时报科技司审批。项目预算调整应及时报财务司审批。
第二十八条 专项实行专家监理制度。监理专家由科技司聘任,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咨询,监理专家主要职责:
(一)跟踪了解项目实施全过程,参加项目年度总结、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对在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并向科技司提交书面报告;
(三)编制项目监理报告;
(四)提出改进和加强项目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监理专家开展工作应客观、独立,不干涉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工作的安排,不接受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咨询、评审等费用。
第三十条 专项实行项目质量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与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保障措施,在项目实施中开展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研究中使用的所有科研仪器设备应满足质量要求,经检定、验收、测试合格,实验室等工作环境和设施应满足质量、环保和安全要求。
第三十二条 专项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科技司每年制定项目中期检查计划,联合纪检监察、审计办、财务司、有关业务司及相关专家对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