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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协作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海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事业单位或内资(控股)企业;

  (二)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稳定的科技队伍,运行管理规范,具备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综合能力,具有较好的成果转化条件;

  (三)企业作为承担或协作单位的,应保证企业原有技术优势和研究方向与项目目标一致,在该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基础,有能力和条件在企业进行成果应用和转化,同时应出具配套经费出资证明;

  (四)有明确用户需求的项目,须有用户单位牵头或参加。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56周岁,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能保证足够的研究时间。各协作单位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有较好的学术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条 专项限制个人承担项目数量,每人限承担项目1项,作为参加人员限参加项目2项(含承担项目)。

  第二十一条 科技司将项目建议和研究优势团队建议提交专项咨询委审议,审议通过后经局批准报送科技部进行项目建议查重。

  第二十二条 科技司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写实施方案及预算,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包括研究目标、预期成果、考核指标、产学研结合情况、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基地建设、预期知识产权分析、技术查新、研究团队选择和科研能力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科技司根据科技部项目建议查重协调意见,组织项目实施方案评审,配合财务司组织项目预算审查,评审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报局批准后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批复年度项目总预算后,国家海洋局正式下达年度项目任务和预算,科技司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和子任务书。

  项目承担单位对子任务分解应从项目整体统筹考虑,以研究内容进行划分,不得以参加单位所承担的任务作为分解子任务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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